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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胸部 X 光異常個案再檢查作業規範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胸部 X 光異常個案再檢查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91年5月15日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衛署疾管核字第0910006074號函摘錄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100210092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疾管檢字第103210001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疾管檢字第 1042100053A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疾管檢字第1072100117號函修正
一、目的:本作業規範作為受聘僱外國人「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指定機構」執行外國人胸部 X 光異常個案再檢查之參考。
二、身分確認:請受檢者出示健保卡及居留證,並登錄其護照號碼及居留證號。(若受檢者出示之健保卡有照片且體檢報告記載有護照號碼,則可免示居留證。)
三、診斷工具:胸部 X 光、痰液抗酸菌塗抹片檢查、結核菌培養、病史、臨床症狀、理學或其他影像學檢查等方式進行診斷。
四、痰液檢查:
(一)核對身分後,目視受檢者咳痰。
(二)受檢者若因懷孕而以驗痰取代胸部 X 光檢查者,須出具妊娠陽性檢驗報告(或體檢報告加註妊娠檢驗陽性);於妊娠結束時,需補照胸部 X 光檢查。
五、再檢查診斷標準:
(一)肺結核及結核性肋膜炎視為再檢查不合格,再檢查診斷標準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結核病通報及病例定義」之確定病例條件。
(二)受聘僱外國人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指定機構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結核病確定病例條件,完成確診程序後,始得開立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確診之診斷證明書。
六、作業時間:判定受檢者符合前項診斷標準所需時間。原則上依現行結核病防治工作手冊建議,儘可能於通報後2個月內確診或排除診斷,必要時得由縣市衛生局召開病例審查會。
七、其他事項:
(一) 如胸部 X 光顯示為纖維鈣化、系列胸部 X 光病兆呈現穩定無變化且無痰陽證據,經診斷為「纖維化(鈣化)病灶」者,非屬再檢查不合格項目。另「陳舊性肺結核」之診斷名稱,因語義不明,應避免使用。
(二) 受聘僱外國人肺結核個案得申請都治服務在臺治療:
1. 適用對象:於受聘僱期間、入國3日健檢或定期健檢發現之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個案,得申請在臺治療,但多重抗藥性個案除外。
2. 申請流程:雇主得於收受肺結核診斷證明書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1) 診斷證明書
(2) 雇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
(3) 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
3. 肺結核個案於完成都治服務藥物治療,且經衛生主管機關判定完治者,視為合格。但未配合都治累計達15日(含)以上,或後續診斷為多重抗藥結核病者,視為健康檢查不合格,由所在地衛生局函送勞動部廢止其聘僱許可。

資料來源︰疾病管制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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