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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新公司法11月上路 增加線上申報規定 首次應在明年元月底完成 未改善得處分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一月十四日臺北報導】

新版公司法已自11月1日起開始施行,為因應國際洗錢防制規範,修法增加第22-1條公司資訊申報規定,公司每年應定期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https://ctp.tdcc.com.tw),申報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超過一成的主要股東資料,未申報或申報資料不實,將限期通知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最重將處新臺幣500萬以下罰鍰,直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將廢止公司登記,系統平臺也將一次註記裁處情形。

  經濟部表示,已和財政部跨部會合作,將整合經濟部現有的公司登記資料及財政部稅務資料,公司首次申報時僅需至平臺確認、更新資訊,簡化公司資料填寫的負擔。此外,電子申報亦無需支付規費,提醒企業在108年1月31日前完成首次申報。

  公司法增訂第22-1條自11月起施行,當中規定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股東資料,以電子方式申報至指定電子平臺,資料如有變動應於15日內完成,主管機關將定期查核。違反前述規定,經通知後限期仍未改正,處代表公司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為使事業單位了解相關規定,經濟部近期已發函宣導,但因罰鍰額度很高,也引發事業單位恐慌。經濟部強調,雖然違法申報義務有處分規定,但實務上會加強宣導申報新制,未依限完成的企業也會多次通知,只有在多次通知仍未改善、完成申報的情況下,才會進入裁罰,不會一開始就罰鍰,讓企業措手不及。

此次修法同時放寬分紅認定,不受限於一年發放一次規定,公司可採按季或半年分紅,如單純發放現金者,可由董事會決議,不必召開股東大會,以及未來發放股票對象可擴及母子公司間的員工,讓企業可彈性運用獎酬工具調動員工、留住人才。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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