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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勞資爭議調解 雙方依法均有出席義務 無正當理由導致會議無法召開 將處罰鍰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九月六日臺北報導】

勞資雙方如無法自行解決爭議,可向工作所在地勞政機關申請調解。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近來有部分事業單位收到勞工局調解通知後,常以沒空或公司無人可代為出席為由,拒絕出席調解會,造成會議流會,特別提醒事業單位於收到開會通知應準時出席,否則將可依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最高處1萬元罰鍰。

勞工局表示,「調解」是經由調解會委員或獨任調解人,使勞資爭議的雙方能互相溝通尋求共識,以求迅速解決糾紛的機制,避免走向漫長的訴訟程序。另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第3項規定,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得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在法令中課予勞資雙方均有相應的義務。

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於收到開會通知,若無法依開會日期準時出席,應委託公司代表或代理人出席,無正當理由未出席恐將受裁罰。如因未出席收到陳述意見通知書時,應說明未出席正當理由並附上書面資料佐證,一旦未出席又無正當理由,即屬應作為而不作為,即有行政罰法適用。

勞資爭議調解會勞資雙方一方因缺席會議,且屬無正當理由未出席,臺南市106年裁罰比例2成1,在加強宣導及提醒之下,今年已降至1成6。

此外,一般民眾發生勞資糾紛,向勞工局諮詢並確認雇主是否有違反勞動法令時,建議事先準備薪資明細表、出勤紀錄、勞工保險加退保資料及勞退提繳以及其他佐證資料,如為涉及職業災害補償請求,還需有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或通勤過程車禍時警方作成的相關資料。

至於雇主有積欠薪資、資遣費、短發退休金、加班費或職業災害補償等爭議,除可向法院聲請訴訟外,亦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地方勞工局申請調解。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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